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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CT****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小区北门东2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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