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0********,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5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4时01分,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行驶至成县S205线19公里(**加油站门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甘K****0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的交通事故,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后依法提取吴某某血液样本,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23.37mg/100ml。经成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鉴定文书及照片、事故认定书;
2、现场图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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