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132828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乡**村,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日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是文安县**镇**村喜洋洋幼儿园的负责人,2019年10月9日16时许幼儿园放学后,吴某某驾驶冀R6****小型面包车送学生回家,在**镇**村东被文安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查,该车核载人数为8人,实载20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美华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