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132828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乡**村,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日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是文安县**镇**村喜洋洋幼儿园的负责人,2019年10月9日16时许幼儿园放学后,吴某某驾驶冀R6****小型面包车送学生回家,在**镇**村东被文安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查,该车核载人数为8人,实载20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美华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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