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永登县人,住永登县**镇**街**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19时10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永登县武胜驿镇富强堡村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4.1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样中酒精含量达184.1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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