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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19〕879号

    

被告人吴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M9****小型面包车沿兴化市疏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民蔬菜批发市场南大门路段,与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康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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