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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吴某某,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洋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周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3****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机场东路行驶至汇灵路60号,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4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检察官助理:高万青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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