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浦口区**镇**路**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G346国道377.3公里乌江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6.9mg/100ml血。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机动车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鸿亮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