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镇**路**号**幢**室,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组。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6月1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5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3时左右,吴某某酒后驾驶苏L8****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油坊镇安居路油坊派出所门前路段,停车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14日,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取的抽血血样等物证;2. 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6.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行驶轨迹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信东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