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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个体,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在富士康路宏康兴旺角转盘处追尾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苏H*****号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73.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6.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正东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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