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灌云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7日15时39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灌云县四队镇242省道杨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摔倒在路边,后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其春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6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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