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13时许,饮酒后驾驶苏J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泽夫路段处与护栏发生碰撞,导致护栏损坏。经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护栏损失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抽血录像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于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