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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民控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8********,汉族,小学,务农,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手扶拖拉机,沿盱眙县鲍集镇仙墩村村道行驶至该村大程庄路口处,被盱眙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

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甲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成

 2020129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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