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不在保险期内的赣 A0207N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昌县迎宾大道与莲富路路口南50米处路段时,撞上中心隔离护栏。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吴广华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93.41mg/100ml。
2019年9月20日,民警接到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南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鉴定报告书、车辆痕迹报告、车辆安全性能报告、事故认定书等;
4.现场勘查报告;
5.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吴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骆敏巧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全部证据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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