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区**镇**村**号,住瑞金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有效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牌“南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瑞金市**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路**小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0.8mg/100ml。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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