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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4********,蒙古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号。2018年5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自己在家中饮酒后于当日13时许驾驶悬挂车牌号为冀AC****号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沿燕郊学院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学院街与汉王路交叉口处时,与驾驶京NT****号小型轿车沿学院街由东向西行驶向南左转的田某某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吴某某血液酒量含量进行鉴定,吴某某血液酒量含量为183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与田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案发现场录像光盘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慕小娟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3164****。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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