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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五里庄**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黄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南二环口东1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大队民警查获,并被采血。2020年7月12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7.09mg/100ml。2020年7月14日吴某某收到该鉴定结果并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7月15日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申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新

检察官助理:张素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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