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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1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家园**幢**号门**室, 现住杭州市西湖区**西区**号。2009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1****号宾利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市之江路**西区出发,途经之江路、紫花路、复兴路等。1时57分许,当其驾车沿复兴路行驶至本市上城区秋石高架复兴路上匝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卡口照片、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档案等;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光盘及说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年七月六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

2.卷外光盘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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