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琼D6****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体育广场前路段时被东方市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检测值达104mg/100ml。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0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彭 楠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小区**区**栋**房,联系电话1397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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