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35分,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达104mg/100ml。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10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竹
2020 年 7 月 2 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联系电话:1580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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