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4H****号牌小型汽车从宝安区西乡流塘黄金台出发往宝安中心区行驶。当天0时4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行驶至新安五路与翻身路交汇处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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