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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0500197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工作单位为深圳**纸品有限公司。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辩护人唐某某,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0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H****号牌小型汽车沿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上李朗红绿灯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前方路口等红灯的曾某某驾驶的粤B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3.0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检测结果、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赔偿协议等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7月31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被告人提交赔偿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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