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县**园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03分,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鲁P*****小型汽车,行驶至温县生产路北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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