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3号黑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汉南大道由纱河南路向兴一路方向行驶,至兴一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场结果为136mg/lOOml。后经抽血取样送检,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2.47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抽血、呼气照片及视频资料;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8614****;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