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大学文化,无业,住**市**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鄂K*****小型普通客车,从**市**路出发沿**桥行驶至**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经湖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湖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乡**街**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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