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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9时3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P黑色启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沙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汇路口时,被荆州市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吴某某未积极配合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后,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3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讯问、询问视频,查获现场、采集血样照片及视频,血样送检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街**号,联系电话:1379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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