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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5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5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梅县大河镇赵阪村路段与李先达驾驶的号牌为鄂J52***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公安民警到场后对吴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得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lO5mg/lOOmL,遂将其带至大河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后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133.47mg/lOO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机动车辆驾驶证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吴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凭条、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复印件等书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吴某某现场吹气式检测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过往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波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黄梅县*镇*村二组家中,联系电话1348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吴某某家庭情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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