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住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4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和朋友刘某某、吴某甲在涟源市芙蓉广场“歌路”KTV唱歌,其间吴某某、刘某某等三人均喝了啤酒。当晚23时许,吴某某要刘某某驾驶吴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送其回家,于是刘某某驾驶吴某某的摩托车搭载着吴某某,在途经人民西路与牛角石交叉路口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娄底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9.89mg/100ml。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提供给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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