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6时20分,被告人吴某某午饭时喝了点酒,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村道由衡阳县演陂镇千工村往方工村方向行驶,途径衡阳县演陂镇方工村方工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理,并对其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已涉嫌醉驾。2019年7月10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酒精进行鉴定,结果为148.2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资料、综合材料及抓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尿液定性检测结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吴某甲、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青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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