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号,现住漳州市漳浦县**农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C*****小型轿车自漳浦县绥安镇某KTV沿和康大道、龙湖大道往大南坂农场方向行驶,至龙湖大道漳浦县公安局门口路段时,碰撞路边树木,发生吴某某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52.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婷婷

检察员:郑巧玲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