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将军大道与324国道交叉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现场控制并送医治疗。经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6.71mg/100ml;李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朱束瑜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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