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2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朋友黄某某在尤溪县**城镇“零距离”KTV唱歌,期间吴某甲喝了一些啤酒。同年9月1日凌晨2时许,吴某甲驾驶闽******号小车送黄某某到**镇**附近的住处。同日凌晨5时许,吴某甲驾驶闽******号小车从城关水南往西城镇方向行驶,行经尤溪七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1日6时8分,被告人吴某甲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吴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娇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0592****);
2.案件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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