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住德化县**镇****街****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3时1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镇**街往**镇****加油站方向行驶,至**镇****路****号前路段时,与对向苏某某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4.75mg/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闽司鉴[2020]毒(醇)鉴字第1745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经电话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苏龙川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