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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6********,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家中喝了一碗自酿米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闽HW****前往菜地,摘完菜将菜送至**街其老婆处,在返程途经**村村头时,因疫情期间未佩戴口罩不让进村,与村口的村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吴某某继续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往**村内行驶,后由工作人员报警,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村大地塔亭子附近将摩托车停下并坐在附近休息,当日13时25分许被接到报警前来的**派出所民警查获,因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派出所民警遂将其口头传唤到浦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检查,后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时,酒精测试仪显示吴某某的呼气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2020年2月10日,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等书证;

2. 证人韦某某、吴某某证言;

3.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 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冲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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