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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人民街“生产队食堂”沿国欢东路行驶至涵江区国欢镇洞庭村路口时,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79.2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

4.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容容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5972****。

2.移送预审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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