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行驶至506省道22Km+990m路段时被依法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3mg/100ml。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经连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羽嘉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连城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68597****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5.族谱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吴氏祖训家规
骄奢淫逸,不事生产,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
凡对国对家无益的行为都应该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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