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1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朋友家里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途经115县道甘竹大桥桥头路段时,遇闽侯县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检查,现场民警及工作人员示意其停车检查,被告人吴某某企图逃避检查,因而未减速,想从反光锥设置的路障缝隙强行通过,结果碰撞反光锥及停在路面上的警用摩托车,后继续行驶十几米,因前方有警车阻拦道路才将车辆停下。停车后民警敲车窗要求被告人吴某某下车配合检查,但被告人吴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直至民警警告将破窗后才下车接受检查。后民警在现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检测,但被告人吴某某嘴含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还拒绝吹气持续了两三分钟,经民警警告后才开始吹气,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34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闽侯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于当日送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1.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酒精呼气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甲、叶某某、何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被损毁警用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愉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吴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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