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S***(**路)自南向北逆向行驶至**路桥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荥阳市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0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1904791号检验报告;3.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血醇含量、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阮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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