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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号,现住长安区**街**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陕A****E号小型轿车沿神禾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点,将前方正在骑行自行车的赵某某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021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出:吴某某血醇浓度为125.3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赵某某的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诊断证明;

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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