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陕A****M白色福特牌小型汽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某某某行驶至某某路中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醇浓度为18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5.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在驾驶证被吊销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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