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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小区****单元**室。被告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C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邳州市运河镇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沟湖公园门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苏CJ****号轿车发生追尾,致使两车受损。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6.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邳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

5.邳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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