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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黔江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和朋友冉某某等人一起在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鑫城杨光会火锅店吃火锅时,饮用1瓶啤酒和1两左右的白酒,饭后吴某某驾驶渝A0****白色的福特牌小型轿车从杨光会火锅店外停车位出发沿着解放路行驶,准备驾驶车辆至黔江区南海城册山公交车站找费某某将车开回册山。22时许,当吴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城东街道解放路天汇购物广场外路段时,被正在该处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的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回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办公室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22时42分,民警将吴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抽取静脉血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20年8月2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31.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吴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12月3日 

附:

1.现被告人吴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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