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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1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轿车,从**镇返回**村*组途中,车辆撞在耕地围栏上停车后,王某某下车醉倒在路边,被民警发现。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6.23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程度较深,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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