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1261982********,汉族,大学文化,系陕西**传媒影视广告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国际**座**室(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5的黄色宝马牌320i型小轿车,沿本市碑林区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路立交西口时,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3.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查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血醇检验报告;
5.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
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9199****;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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