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吴某某,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2020年5月18日中午饮酒后,于当日下午16时许驾驶苏A0****小型普通客车继续从事营运,当日17时24分在本市鼓楼区厚载岗38号院-西南门接单搭载一名乘客后,沿宁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西路附近时,应乘客要求违规变道,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吴某某进行违章处罚时,发现其存在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批表,调查评估委托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宁公交决字[2020]第320100290016170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记录,滴滴平台接单记录截图,电子数据调取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5859号《检验报告》;
4.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5.执法视频光碟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 玲
检察官助理:龚瑶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380902****;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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