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76********,汉族,小学,无业,住本市大通区**镇**街**组**号。1995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5日被网上追逃,2020年1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晚饭饮酒无证驾驶报废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田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田大路粮食三仓库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274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归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同时具有犯罪前科,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飞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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