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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9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鲁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源县**镇**村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够,将同向步行的王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办案民警在沂源县中医医院找到了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其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遂由医院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样,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在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9.8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树波

检察官助理:张田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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