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J53L9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梅县**公路从**镇开往**镇,当行至**镇**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五祖所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吴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当日20时许,在五祖派出所对吴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对吴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233号鉴定意见书;3、检查、提取笔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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