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号。2018年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被湖北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黄梅大队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0月2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J53L9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梅县**公路从**镇开往**镇,当行至**镇**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五祖所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吴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当日20时许,在五祖派出所对吴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对吴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233号鉴定意见书;3、检查、提取笔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