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17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镇**路**街路口,因问路与该行人吴某华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6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龙恩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4****5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份。
3、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扣押相关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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