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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_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结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某某******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定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定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晚20时左右与工友一同饮酒后,于当晚22时左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B*****轻型栏板货车,从定结县某某镇某某村前往定结县城,途径某某镇某某村时车辆发生侧翻。接到报警后定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152mg/100ml、162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定结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至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乙醇检测报告(日公司鉴(理)字【2020】0187号)显示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被告人于2020年12月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池梦宇

检察官助理:次仁央珍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结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2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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