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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4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镇**村河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醉酒驾驶于2020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醉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50.32mg/100ml)驾驶川A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镇**路与**大道交汇口时停放在红绿灯路口睡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赶到上述地点将吴某某当场查获。

同年12月17日1时许,吴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醉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82.88mg/100ml)驾驶川A9****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镇珊瑚路**珠宝店段时停放在路边睡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赶到上述地点将吴某某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吴泽佳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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