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住平顶山市**区**局**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吴**醉酒后驾驶豫D*****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路与父城大道交叉路口东侧路段,与由杨**驾驶的豫D*****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吴**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6.2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杨**的证言;
4.鉴定意见: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会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
检察官助理:薛鹏祥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现羁押在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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